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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拓 發布日期:2022-10-28 18:31:43 關注次數:
近日,畢節市人大常委發布了《畢節市供熱用熱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關注拓普索爾官網,為您分享最新行業動態,跟小拓一起來看看《條例》有哪些內容吧!
《條例》提出,鼓勵優先發展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對于集中供熱管道無法覆蓋的區域,可以采用分布式供熱方式進行供熱。鼓勵開展新技術、新設備等新型節能環保供熱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支持利用天然氣、火電廠余熱等清潔能源和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熱。
集中供熱的采暖供熱期為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因特殊原因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單位應當提前2日通知熱用戶。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依據停供時間減收相應熱費。在采暖供熱期內,住宅熱用戶的室內溫度不得低于18℃。
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了有效利用熱能資源,節約能源,改善民生,規范供熱用熱行為,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供熱用熱遵循統籌規劃、政府引導、企業經營、用戶自愿、保障安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用熱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規劃、應急、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供熱用熱管理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所管轄范圍的供熱用熱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優先發展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對于集中供熱管道無法覆蓋的區域,可以采用分布式供熱方式進行供熱。
鼓勵開展新技術、新設備等新型節能環保供熱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支持利用天然氣、火電廠余熱等清潔能源和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熱。
第六條 供熱專項規劃應當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并與產業規劃相銜接,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專項供熱工程以及其他建設項目涉及供熱工程的,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供熱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有配套供熱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供熱方案。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保建設單位預留符合供熱相關標準的配套設施、建設用地。
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供熱單位參加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條 集中供熱經營活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供熱單位應當取得供熱特許經營資格,在許可范圍內經營。
申請特許經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安全的熱源;
(二)有相應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固定的經營場所、健全的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且符合國家節能環保標準的供熱設施、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分布式供熱經營活動實行備案制,供熱單位應當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條 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當依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簽訂供用熱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供熱單位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條件,不得強制用熱。
熱用戶發生變更的,熱用戶應當及時與供熱單位辦理供用熱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實行規范化管理和標準化服務,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和服務電話,并在采暖供熱期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
第十二條 供熱單位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的,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或依法經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對供熱范圍內相關熱用戶、設施管護以及熱費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當年6月30日之前,與承接的供熱單位完成供熱設備設施及安全技術檔案、熱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
采暖供熱期內或者熱用戶的用熱權益未得到有效保障時,供熱單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集中供熱的采暖供熱期為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具體期限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氣候變化情況,對采暖供熱期作適當調整,按照程序報批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 采暖供熱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單位應當提前2日通知熱用戶。
因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報告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受影響區域的熱用戶。
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依據停供時間減收相應熱費。
第十五條 在采暖供熱期內,住宅熱用戶的室內溫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熱用戶的室內最低溫度由供用熱雙方在供用熱合同中自行約定。
第十六條 供熱單位與熱用戶對室溫是否達到標準存在爭議的或者對導致室溫未達到標準的原因存在爭議的,可以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24小時內組織相關人員分析查找導致室溫未達標的原因,同時責成責任方整改。
第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供熱價格和計費辦法收取熱費。
供熱單位收取熱費可以采取委托金融機構代收、開通網絡支付等方式,方便熱用戶交費。
第十八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熱用戶按照下列規定對供熱設施進行管理維護:
(一)熱源單位維護、管理范圍為熱源廠區規劃紅線外1米以內的供熱設施;
(二)供熱單位維護、管理范圍為熱源單位廠區規劃紅線外1米處至住宅熱用戶用熱建筑入戶閥門處(含閥門);非住宅熱用戶至整體建筑紅線處;
(三)住宅熱用戶自用供熱設施、非住宅熱用戶整體建筑紅線以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維護、管理,也可委托供熱單位有償代管。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負責對其投資運營管理的供熱設施,按照相關規定及技術標準定期檢查、維修及維護保養,確保采暖供熱期內設備完好。
第十九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制定突發性供熱事件應急預案并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組建應急搶險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施設備,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條 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
(二)擅自轉讓、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域;
(三)擅自停業、歇業、棄管;
(四)采暖供熱期間未安全、穩定、連續、保質保量供熱;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裝、拆除、遷移、連接供熱設施;
(二)排放和取用供熱設施內的循環水;
(三)阻礙供熱經營企業對公共供熱設施進行管理維護;
(四)其他損害公共供熱設施或影響其他熱用戶供熱效果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行為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熱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住宅熱用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非住宅熱用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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